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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企业资质申报使用合同登记备案数据的通知
2010-07-16 10:22:47    来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沪建受〔201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企业使用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系统,保证本市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相关事项时所填报的工程业绩的真实性,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的规定,企业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申请资质需要填写工程业绩时,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具体通知如下:

  1、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资质事项时,填报的企业工程业绩以经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系统直接选取本企业合同登记备案数据,作为申报业绩。

  2、企业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按8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登记备案后,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在外省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所签订的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将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询真实性,得到确认后,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3、资质申请事项所须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变。

  4、本通知2010年8月1日起试行,此前尚未受理的申请事项,按本规定重新修改网上申报数据,打印申报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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